经研究,学院教职工需要到校外就医的,应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并遵守相关规定。
1、指定的医院
①燕郊地区的医院:23医院、冶金医院、燕郊人民医院。
②通州区的医院:潞河医院、263医院、妇幼保健院。
③北京市其它医院:同仁医院、协和医院、朝阳医院、积水潭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北京中医院、广安门中医院、安贞医院。
特殊情况下,需去其他专科医院就诊,要经医务所所长的同意。出差、探亲等外出期间发生急诊时,可就近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发票上要加盖急诊公章。
2、住院
入院时所需的住院费押金,可先自行垫付,也可出示医院开出的住院证或入院通知单等有效诊断证明到财务部门借款,办理借款手续,出院后带结算清单,按清单说明及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后要及时去财务部门销账。
3、报销
①每季度报销一次,在下一季度初报销上一季度发生的医疗费,具体时间以校园里广告栏上张贴的医务所报销通知为准。
②发票上必须将姓名写准确,否则由医院改正并加盖医院公章方有效。
③按指定的医院发票报销,同时必须出示病历和处方底方。
④大病、重病、疑难病患者,当年报销总额不能超过4万元,凡超过部分,先自行垫付,下一年度再按规定报销。
⑤ 以下情况不能报销:
a、所有的体检费、疫苗费、特需费用、120车费、药店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b、发票上标有特殊说明,按说明报销,如:发票上标有⑴⑵⑶。⑴类全报、⑵ 类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可报、⑶类不报。或发票上标有甲乙丙。甲全报、乙类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可报、丙类不报。
c 未经医务所同意,擅自去非指定医院就医的发票不予报销。
后勤管理处
2014年4月24日